首先,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九条规定,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,有权决定是否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。若商家强制要求消费者接受不合理的条款,如“一经售出,概不退换”,则属于无效条款,不能对抗消费者的合法权利。
其次,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,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,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、更换或者减少价款。在商品存在质量问题、与描述不符或存在欺诈行为的情况下,商家应当依法予以退款。
此外,《电子商务法》也规定,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、不合理的规定。如果商家单方面设定“不支持退款”等条款,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条款,消费者有权依法维权。
当消费者遇到商家不退款的情况时,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权: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、拨打12315热线举报、向消费者协会寻求帮助,或通过法律诉讼维护自身权益。
总之,商家不给消费者退款,可能违反了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和《电子商务法》等相关法律法规,消费者应积极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,依法维护自身利益。